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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:
1. 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2. 对党员干部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3. 党员干部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4. 党员干部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5.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二、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事业部纪委在受理和处理举报时,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,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。
三、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(鼓励提供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